依據 TWNIC 註冊管理辦法公告內容
一、通過修正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註冊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納註冊費及管理費當日起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前90天,將由受理註冊機構以電子郵件(E-mail)通知註冊人續繳管理費。網域名稱有效期限屆滿時,未續繳管理費者,受理註冊機構應凍結使用,30天後仍未繳費者,取消其網域名稱。」
二、配合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修訂,到期未繳費續用之網域名稱凍結刪除天數由90天變更為30天。
三、9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案之方式說明如下:
1.網域名稱到期日為91年12月31日以前者,沿用舊法:到期未繳費續用凍結天數維持90天,90天後仍未繳費者,取消其網域名稱。
2.網域名稱到期日為92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新法:到期未繳費續用凍結天數為30天,30天後仍未繳費者,取消其網域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