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網址是在Network Solution INC,或其他 .com網址註冊單位申請,您想移轉至本站管理,可利用線上申請流程完成移轉申請,本站確認您的付款後將進行移轉申請,相關程序會以E-mail與您做確認,待網址移轉完成您即可利用網管介面來管理您的網址,而您日後網址不論是修改資料、設定dns、續約辨理…都可直接透過本站服務!!
相關申請及說明請參考:網址移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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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代管即是dns代管,申請流程如下:
(1) 請您先將您的網址DNS 設定為本公司的資料(若您無法完成DNS 的變更,群盟無法設定您的網址做代管):
Prime Name Server:
dns.intergroup.net 211.76.138.130
Secondary Name Server(s):
dns2.intergroup.net 64.27.21.175
(2)支付網址代管管理費 NT$1000元/1個網址,使用1年
(3)待確認您的匯款後我們會 e-amil 網管介面設定完成通知給您,您即可使用帳號、密碼由本站首頁進到您的網址管理介面設定指向功\能。
相關申請及說明請參考:網址代管服務
公司若變更名稱,需向本公司索取”更改公司名稱/統編申請單”,完整填妥正確之基本資料,蓋上公司大小章,連同營利事業記證及公司更名証明(如經濟部公司執照或變更事項登記卡),一併傳真至本公司辦理。
至於其他基本資料(如申請人姓名、電話及傳真、住址、e-mail信箱等)之變更可直接由網域管理介面中自行更改即可。
請備齊”網域名稱已註冊資料異動申請單”(請與本站客服人員連絡),完整填妥新公司或欲轉讓個人之基本資料及自行開立一份 “Domain Name移轉同意書”,不限格式,說明雙方願意轉讓的証明,並蓋上雙方公司大小章(個人請蓋雙方私章),連同新舊兩家公司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個人請繳雙方身份證影本),一併傳真或郵寄至本公司即可,我們收到文件核對無誤後,將儘快為您辦理。
92/1/1 免書面文件審核的新制上路後,原先外國公司須由國內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請的規定,也修改成允許外國人士或公司註冊申請,往後公司機關與民眾均可自由的上網選購適合的網域名稱。
申請者只要依本站註冊.tw 域名流程完成申請及繳費即可!!
.com.tw/.com.net/.com.org 網域名稱字元規定如下:
(1)可使用之字元為52個大小寫英文字母、0-9數字、連結符號(-)等63個字元,
但第一個字元與最後一個字元必需為英文字母或數字。
另RFC-1035所規定之特殊符號不得使用。
(2)字元長度規定:網域名稱至少需有2個字元,最長不得超過63個字元。
.idv.tw 個人網域名稱字元規定如下:
(1)可以使用之字元為52個大小寫英文字母、0-9數字、連結符號(-)等63個字元,
但第一個字元與最後一個字元必需為英文字母或數字。
(2)字元長度規定:長度為3至50個字元長度。
(3)縣市、國碼之英文簡稱為保留字。
(1) 依「先申請先發給原則」。
(2)申請人得申請多個網域名稱,惟未完成繳費之網域名稱最多限20個。
(3) 申請人得依網域名稱類別及條件,選擇註冊網域名稱之權利,
並依本公司程序辦理註冊申請事宜。
(4)申請人需依申請類別及條件,於線上完成申請程序並依付款方式完成繳費,
本公司即至TWNIC 完成域名註冊,網址約於2-3個工作天內生效!!
如果您已申請但尚未繳費,只要您不進行繳費動作,系統將會在審核期限(7日)後自動刪除您的申請。
如果您已繳費,根據TWNIC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的規定,申請網域名稱後即無法辦理取消或更換域名,不過只要您在使用期限滿後不續約,系統將會在保留期限後自動取消域名。
網域名稱代表您在網路上的門牌和住址,請您命名時要慎重!!
網域名稱註冊一般是採行「先申請先使用」原則,如果您的英文網域名稱被其他公司註冊了, 而您有註冊商標或已為眾所周知,可依商標法或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主張貴公司之權利。爭議將由 TWNIC 協助處理。
「com.tw」: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者,亦同。
「net.tw」:網路事業機構。具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 因本執照為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故國外公司除非在本國有取得執照者,始得申請!
「org.tw」: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外國非營利組織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者,亦同。
「idv.tw」: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
自92年1月1日起新申請.com.tw / .net .tw/ .org.tw域名,
無須提出書面文件即可申請,但原申請資格限制仍存在,
故申請.com.tw / .net.tw / .org.tw 域名者仍須符合原規定之資格。
若註冊後經檢舉其填其資料不實者,TWNIC 將依註冊管理辦法取消域名。